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3民终10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103566010566Q。
法定代表人:吕鹏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3978555080。
法定代表人:张耀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原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领军教育中心)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安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领军教育中心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关于“本案所涉项目消防器材均由甲方采购”、“《给排水设计说明》中第四条第一款载明本次消防改造只做单体消防部分,消防水池及水泵房部分,由甲方另行委托设计”与事实不符;原判关于被上诉人提出的《工程回复单》内容认定有误;原判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原判认定“领军教育中心自认案涉工程现已完成了消防验收”不准确;原判遗漏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案涉工程部分资料移交给上诉人,上诉人为完成施工和验收,支付41681元的事实;原判忽略被上诉人严重逾期的违约事实。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仁安消防公司答辩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领军教育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403103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0442元(合同总价款352210元*20%)。以上共计473545元;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仁安消防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72127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2020年11月5日,领军教育中心(委托方、甲方)与仁安消防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仁安消防公司对位于宝鸡市渭滨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林隐天下X号写字楼X层X室的“领军宝鸡酒店消防改造工程”进行施工。上述合同第1.3条约定:“工程期限:施工期限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共计2个月。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合同所涉消防工程相关材料及取得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在项目期限顺延或延长的情况下乙方最晚应于2021年3月4日前全部交付至乙方”;第4.1条约定:“乙方以轻包工的承包方式,对消防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工程进行施工、报审、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手续等事宜。施工中所用的设备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消防产品监督检验质量标准,同时符合业主物业管理要求)”;第五条约定:“5.1工程造价总金额为人民币352210元。5.2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105663元。5.3工程完工后支付40%,即甲方支付乙方140884元。5.4经有关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且出具消防合格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7%,95096.7元。5.5剩余价款作为本合同的质保金,质保期为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应于支付乙方人民币10566.3元。以上付款时间如遇节假日、周末均顺延至工作日内进行,该行为不视为违约情形。乙方收到款额后7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收款凭证”;第8.7条约定:“甲乙双方共同配合解决消防所需的水源及二消所需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手续审判事宜”;第8.10条约定:“乙方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或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拒绝支付本合同价款,甲方已支付的有权要求乙方全额退还,且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同价款的20%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领军教育中心与仁安消防公司均在上述合同上均签章确认。上述合同签订后,仁安消防公司进场施工。在仁安消防公司的施工过程中,2021年4月15日,领军教育中心同意仁安消防公司向其提出水源改造的请求,双方就案涉工程的水源改造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领军教育中心与仁安消防公司一致认可案涉工程的水源改造工程的工程总造价为123020元。
本案庭审中,领军教育中心向法院提交的付款明细单及交易凭证显示,领军教育中心已向仁安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403103元,其中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316989元,支付水源改造工程工程款86114元。仁安消防公司对领军教育中心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本案庭审中,仁安消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案涉工程图纸的《给排水设计说明》中第四条第1条载明:“本次改造只做单体消防部分,消防水池及水泵房部分,由甲方另行委托设计”。
再查明,本案庭审中,领军教育中心向法院提交验收时间为2021年9月1日的《消防验收专家综合意见单》一份,欲证明住建局消防专家对案涉工程验收时,提出了八项问题,仁安消防公司完成的消防施工严重不符合验收标准和合同的约定。上述意见单内容为:“1、消防应急和安全疏散标志系统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2、排烟机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且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一个防烟分区风机启动,毗邻烟分区排烟口不应开启,位于疏散走道上的常闭排烟口,手动执行不能联线启动风机。3、室内消火栓系统现场测试,消防水泵未启动。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防栓联动启动消防水泵方式不满足规范要求。5、厨房操作间未设置喷淋头,未安装乙级防火门,未设置93°C的喷淋头。6、应增设消防救援窗,防火门应张贴常闭标志。安全出口标志设置应保持视觉上连续不断的要求。7、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无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液位显示装置。8、消防控制器,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末端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对于上述意见单,仁安消防公司质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2021年9月3日,仁安消防公司向领军教育中心发送《工程回复单》一份,内容为:“1、消防应急和安全疏散标志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回复: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预定:我方以清包工的承包方式,对消防设计图纸中的消防工程进行施工、报批、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手续等事宜。施工中所用的设备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并符合国家级当地消防产品监督检验质量标准,同时符合业主物业管理要求)宝鸡领军木兰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为:智能应急疏散系统、集中电源控制器及集中电源。所有消防器材均由甲方采购,贵公司采购设备为普通220伏应急疏散系统。解决办法:贵公司重新采购智能应急疏散系统、集中电源控制器及集中电源,我单位负责施工。2、排烟机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且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一个防烟分区风机启动,临近排烟口不应开启,位于疏散走道上的常闭排烟口,手动执行不能连线启动风机。回复: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不包含五楼喷淋及报警系统。解决办法:同一个防火分区内一个防烟分区风机启动,临近排烟口不应开启,位于疏散走道上的常闭排烟口,手动执行不能连线启动风机。以上问题由我单位负责整改,五层喷淋及报警系统由贵公司负责安装调试。3、室内消火栓系统现场测试,消防水泵未启动。回复:水源连接时我方提前与校方沟通,需要与泵房水泵连接器链接,贵公司沟通物业无果,导致我方无法施工。解决办法:贵公司将泵房水泵控制器连接问题与物业协商好。由贵公司采购设备,我方负责施工。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室内消防栓联动启动消防水泵方式不满足规范要求。回复:水源连接时我方提前与校方沟通,需要与泵房水泵连接器链接,贵公司沟通物业无果,导致我方无法施工。解决办法:贵公司将泵房水泵控制器连接问题与物业协商好。由贵公司采购设备,我方负责施工。5、厨房操作间未设置喷淋头,未安装乙级防火门,未设置93°C的喷淋头。回复:施工前,XX沟XX房间顶面不吊顶,后续我方施工完成后,甲方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吊顶。解决办法:更换喷淋头位置的吊顶由贵公司负责拆除更换,我单位负责重新安装喷淋头。6、应增设消防救援窗,防火门应张贴常闭标志。安全出口标志设置应保持视觉上连续不断的要求。回复:加装安全锤,防火门标识改为常闭防火门,在拐角处新装指示牌。解决办法:贵公司加装安全锤,防火门标识改为常闭防火门,在拐角处新装指示牌。7、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外线电话,无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液位显示装置。回复: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不包括此项内容。解决办法:消防控制室外线电话、消防水池、高位水箱液位显示装置,贵公司负责安装调试。8、消防控制器,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末端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回复:贵公司装修施工单位未按图纸要求安装配电箱。解决办法:需增设专用消防配电箱”。
又查明,本案庭审中,仁安消防公司向法院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一份,该报告竣工验收结论为:“该项目已按合同约定及设计施工图纸完成,经现场实地查验,该项目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总体工程质量(实体、功能、观感)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过程资料齐全有效,符合规范。综合判定:合格”。案涉工程建设及使用单位宝鸡领军木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中验收合格的结论处签章确认。
还查明,本案庭审中,领军教育中心自认案涉工程现完成了消防验收,且宝鸡领军木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对外经营。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明细表及支付凭证、图纸、微信聊天记录、《消防验收专家综合意见单》、《工程回复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及当事人陈述为凭,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领军教育中心与仁安消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一)关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及工程款返还的问题。
本案中,领军教育中心主张仁安消防公司违反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8.5及8.10条约定,未取得案涉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凭证,领军教育中心行使单方解除权。首先,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由领军教育中心负责采购,仁安消防公司仅以轻包工的形式承包,故领军教育中心应当对案涉工程未取得竣工验收合同凭证系因仁安消防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同及案涉工程图纸施工造成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本案庭审中,领军教育中心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21年9月1日的《消防验收专家综合意见单》,欲证明住建局消防专家对案涉工程验收时提出了八项问题,仁安消防公司完成的消防施工严重不符合验收标准和合同的约定。针对上述《消防验收专家综合意见单》提出的问题,仁安消防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领军教育中心发送《工程回复单》进行回复并提出整改方案,该回复单显示,造成上述八项问题的原因在于案涉工程的材料、装修工程施工等非仁安消防公司施工问题导致。领军教育中心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未取得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系因仁安消防公司原因导致,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领军教育中心主张解除案涉施工合同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案涉施工合同未解除,领军教育中心主张仁安消防公司返还工程款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工程款支付的问题。
1、关于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剩余应付工程款的金额。首先,领军教育中心与仁安消防公司均认可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的总造价为352210元,对此予以确认。其次,关于案涉工程的已付款的金额。本案庭审中,领军教育中心提交付款明细表一份载明领军教育中心已向仁安消防公司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316989元。仁安消防公司质证称对该付款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此予以确认。第三,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第5.5条约定“案涉工程质保期为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两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领军教育中心需向仁安消防公司退还质保金10566.30元。”本案中,案涉工程建设及使用单位为宝鸡领军木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中验收合格的结论处签章的行为,当属对案涉工程的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的质保期当自使用单位签章之日即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由此可见,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10566.30元质保金,暂不具备支付条件。仁安消防公司可待支付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权利。领军教育中心辩称因仁安消防公司没有按期完成案涉工程的消防工程,已构成违约,其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但仁安消防公司确实进场进行施工,现案涉工程也已投入使用。领军教育中心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仁安消防公司未完成的工程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据此,领军教育中心的上述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领军教育中心应向仁安消防公司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剩余工程款24654.70元(工程总造价352210元-已付工程款316989元-质保金10566.30元)。
2、对于案涉水源改造工程剩余工程款金额。首先,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图纸均显示,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包含水源改造工程。且2021年4月15日,领军教育中心同意仁安消防公司向其提出水源改造的请求。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达成增加水源改造工程的合意,且仁安消防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水源改造施工,领军教育中心应向仁安消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其次,领军教育中心与仁安消防公司均认可案涉水源改造工程的总价款为123020元,对此予以确认。第三,本案庭审中,领军教育中心提交付款明细表一份载明领军教育中心已向仁安消防公司支付水源改造工程工程款86114元。仁安消防公司质证称对该付款明细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据此,领军教育中心应向仁安消防公司支付水源改造工程剩余工程款36906元(水源改造工程工程价款123020元-已付款86114元)。
故,领军教育中心应向仁安消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1560.70元(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剩余工程款24654.70元+水源改造工程剩余工程款36906元)。
(三)关于领军教育中心与仁安消防公司的违约问题。
关于仁安消防公司的违约问题。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施工期限自2020年1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共计2个月。2021年5月26日,案涉工程建设及使用单位宝鸡领军木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才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章确认。仁安消防公司辩称其逾期交付工程是因为案涉工程的水源未进行改造,案涉工程出现增项,故其并未实际逾期交工,其不构成违约。本案中确实存在案涉施工合同外的增项工程,但仁安消防公司提出对增项水源改造的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依据行业惯例,综合全案,若应案涉工程的水源问题致使仁安消防公司无法施工或影响工程进度,仁安消防公司应当在其进场施工后就向领军教育中心提出水源改造事宜,而非在施工期限届满以后才提出水源改造,从而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可见,仁安消防公司实际延迟交付案涉工程,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领军教育中心的违约问题。本案中,在仁安消防公司完成案涉消防工程后向相关行政机关报送验收审批,因故未能通过,仁安消防公司即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发送至领军教育中心,但领军教育中心并未对此予以处理,也未配合仁安消防公司进行整改,并重新将案涉消防工程报送相关行政机关予以重新审批。对此,领军教育中心存在一定过错,领军教育中心的不作为,也是导致案涉消防工程迟迟未达到行政机关审批标准的原因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全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且领军教育中心也已实际使用仁安消防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酌定由仁安消防公司向领军教育公司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项下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为宜,即35221元(合同总金额352210元*10%)。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支付违约金35221元。二、反诉被告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560.70元。三、驳回原告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减半收取4200元,由原告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承担3890元,由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10元;剩余42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8元,反诉被告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承担342元;剩余4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反诉原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1、《消防工程整改施工合同》、发票、转账记录;2、《防火门制作及安装施工合同》、对账单、转账记录;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外人完成被上诉人需要整改的项目及未完工部分,被上诉人构成根本违约。第二组,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合同履行中,大部分材料是由被上诉人负责购买的,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被上诉人提交《情况说明》一份,是上诉人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材料由上诉人购买。本院组织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全部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不应采信。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本院结合原审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综合认定。
另查,上诉人西安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于2022年4月24日变更为西安市碑林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
二审查明其他事实同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
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完工的问题。
首先,被上诉人对于案涉工程已经完工的事实,向法院提交有工程质量确认单、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单等证据。该系列证据中对被上诉人施工范围、施工质量进行了表述,未提到还有未完工程。
其次,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完成施工的主要证据,是专家意见书及其找案外人施工的合同及发票。对此,该专家意见书主要提出的是施工及工艺存在的问题,并未明确是否包括未完工程,被上诉人对此亦进行了回复说明。上诉人所举其找案外人进行施工的证据,无证据证明其施工前已经要求被上诉人进行补充施工并被拒绝,即该施工行为的合理性不能确定。
故,被上诉人对于是否完工所举证据具有优势,原判据此认定案涉工程款,扣减质保金后计算,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违约责任问题。
原判对于被上诉人仁安消防公司逾期交工的事实进行了认定,并明确认定被上诉人延迟交付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一并指出上诉人领军教育中心在验收审批整改中未尽义务,存在过错。原判据此综合判定本案违约金,符合本案实际。故,上诉人提出原审忽略被上诉人逾期违约事实,违约责任判定不当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领军教育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勇东
审 判 员 姚 坤
审 判 员 孙亚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琼
书 记 员 李佳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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