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2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大同桥工艺美术厂内。法定代表人:吕鹏程,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菲,上海兰迪(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林隐天下48号写字楼10层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耀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磊,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领军教育)与被上诉人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安消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领军教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彭、张菲,被上诉人仁安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领军教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1)一审法院认定合同附件报价单包含26个项目合计226420元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11日完成了消防施工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部分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21年4月11日签订的消防完工确认单,由此推断被上诉人完成了消防施工,但该消防完工确认单记载的是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应急疏散指示标牌设备安装完成,并不是整个消防工程。被上诉人只完成了部分消防施工,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人工报价单中记载的输入模块、隔离模块、广播模块等,消防区域主机系统未调试,也未完成消防检测、消防验收。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退还其未完成的合同义务相应的工程款69860元。(3)一审法院认定消防图纸的“给排水设计说明”记载“室内消火栓系统:小区内无共用消防蓄水池,本次改造只做单体消防部分,消防水池及水泵房部分,由甲方另行委托设计”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纸质版消防图纸中并没有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内容,该图纸加盖了被上诉人的公章,与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是匹配的。被上诉人单方变更消防图纸的内容,表明其已经不愿意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4)一审法院遗漏了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消防施工的违约行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1.3约定,施工期限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9日,共计40天,本合同所涉消防工程相关材料及取得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在项目期限顺延或延长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最晚应于2021年4月10日前全部交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交的2021年4月11日的消防完工确认单,可以充分证明,被上诉人2021年4月11日才完成了部分消防施工,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本案是被上诉人违反合同义务且一直处于违约状态,导致上诉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由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八条8.9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被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至今没有完成消防施工、消防检测、消防验收更没有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构成根本违约,应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4840元。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仁安消防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1)原审判决针对报价单的陈述仅是笔误,但对合同标的认定无误,不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承担履行;(2)原审判决认定仁安消防于2021年4月11日完成了消防施工有事实根据,且与客观事实相符,依法应予维持;(3)原审判决认定消防图纸中给排水设计说明的内容清楚、正确,领军教育在如此明确的客观事实下进行虚假陈述,实在有失诚实信用,应当予以惩戒;(4)原审判决无事实遗漏,仁安消防不存在违约行为,领军教育片面叙述事实,该主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仁安消防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系领军教育违约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应由领军教育自行承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仁安消防依约进行了消防设计,设计图纸经过陕西恒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审查通过及领军教育的确认,仁安消防按照设计图纸依约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经领军教育进行完工确认后,仁安消防将整体工程予以交付,领军教育至今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由其承担造成的损失。因为领军教育所租赁的楼房无消防水源,客观上无法进行消防检测和消防验收,仁安消防之前就已向领军教育提出,领军教育一直声称自行负责处理,但截止完工验收时,领军教育并未解决该问题,故领军教育无权要求退还已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3、领军教育曲解事实,扩大仁安消防的合同义务和责任,无法律依据,其正是由于政策原因无法继续办学才恶意毁约,实属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结果公正合理,领军教育的上诉请求及主张毫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仁安消防的合法权益。
原审原告领军教育向一审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20178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840元,共计24662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飞龙校区的消防工程。施工期限40天,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9日。工程总造价为224200元,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原告支付被告合同总金额30%为67260元,消防施工工程完成后支付40%为89680元,有关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合格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27%为60534元,剩余价款为合同质保金,质保期为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两年,质保期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3%为3726元。被告指定收款账户为王雪琪。合同所附报价单包含26个项目合计226420元,无消防水池及水泵房项目及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12月16日进场施工,于2021年4月11日完成施工。期间因原告装修以及2021年春节过年而停工。2021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在《消防完工确认单》签字,确认案涉室内装修工程中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应急疏散指示牌设备安装完成,并备注“现由于铜川市王益区领军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无消防水源,故无法进行消防验收,请贵公司加速处理水源问题。在水源问题解决后告知我方,我方安排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并提交资料申请消防验收”。庭审中,原告称确认单中签字人郭永琪是铜川校区管教学的负责人。
2020年11月16日,郭永琪与被告方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载:郭永琪称“喷淋的水源房东已经和小区物业沟通好了,可以给我们留一个水路口”。同年12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郭永琪发送了审核通过的“铜川消防图纸(pdf)、铜川施工图联合审查合格书(pdf)、铜川施工图联合审查报告(pdf)”,郭永琪回复“收到”。上述聊天记录,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进行了公正保全。公证保存的截屏内容显示消防图纸每页均加盖有陕西恒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专用章。消防图纸的“给排水设计说明”记载“室内消火栓系统:小区内无共用消防储水池,本次改造只做单体消防部分,消防水池及水泵房部分,由甲方另行委托设计”。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交付的纸质版消防图纸与上述内容不一致。庭审后,原告提交的纸质版消防图纸的“给排水设计说明”记载“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时室内消火栓水量、水压由设于地下室的室内消火栓泵从消防水池吸水加压后供给”。但原告提交的纸质版消防图纸每页均未加盖陕西恒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陕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专用章。
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4月22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王雪琪账户分别转款支付“铜川川口路小区”67260元、69680元、64840元,合计201780元。
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消防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及过错方。庭审中,被告提供了经公证保全的与原告相关负责人郭永琪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了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进入施工现场的第三日,被告工作人员向郭永琪发送了审核通过的消防图纸等文件,记载了“消防水池及水泵房部分,由甲方另行委托设计”。被告还提供了与郭永琪签订的《消防完工确认单》,记载了原告无消防水源,无法进行消防验收的问题。另外,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双方微信沟通中,郭永琪称“喷淋水源房东已经和小区物业沟通好了”。而庭审后原告提供的纸质版消防图纸没有审查单位盖章。由此可见,作为委托单位的原告未能向承包施工单位的被告提供消防水源,被告无法建设消防水池及水泵房是导致案涉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原因,过错在于原告未能协调提供水源。故原告主张被告根本违约请求被告退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与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时解除。二、驳回原告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负担。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除“合同所附报价单包含26个项目合计226420元”之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合同所附人工报价单包含20个项目合计224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仁安消防是否违约;2、上诉人领军教育主张被上诉人仁安消防退还已付款的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双方通过微信针对水源问题进行了沟通,郭永琪称“喷淋水源房东已经和小区物业沟通好了”。被上诉人进入施工现场之后,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向郭永琪发送了审核通过的消防图纸等文件,记载了“消防水池及水泵房部分,由甲方另行委托设计”。该内容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加盖有陕西恒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图综合审查专用章的消防图纸内容一致,上诉人在二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交的与郭永琪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认可,故足以证实上诉人知晓水源问题并承诺自行解决的事实。双方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仁安消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项目,上诉人领军教育的工作人员郭永琪在《消防完工确认单》建设单位意见处签字,确认案涉室内装修工程中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及应急疏散指示牌设备安装完成,并备注由于领军教育室内装修工程无消防水源,故无法进行消防验收,在水源问题解决后仁安消防安排消防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并提交资料申请消防验收。综合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作为委托单位的上诉人未能向承包施工单位提供消防水源,导致案涉工程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无法完成验收的过错并不在于被上诉人仁安消防。故上诉人主张被告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上诉人领军教育与被上诉人仁安消防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8.9约定,仁安消防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或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视为违约,领军教育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拒绝支付本合同价款,领军教育已支付的有权要求仁安消防全额退还,且有权要求仁安消防按照本合同价款的20%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仁安消防还应补足。但本案中,上诉人领军教育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仁安消防存在违约行为,故上诉人领军教育依据该条约定主张被上诉人仁安消防返还已付工程款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2021年4月11日《消防完工确认单》中确认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未完成,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亦不需要完成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故上诉人领军教育主张按照合同附件中的人工报价单中的数额退还上述未完成项目的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合同总价款224200元,上诉人已付201780元,剩余22420元未支付,消防检测及验收配合费45000元,故仁安消防应退还给上诉人领军教育22580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退还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配合项目费用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返还22580元;
四、驳回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负担4500元,由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60元,由铜川市王益区领军教育培训中心负担3564元,由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勇
审 判 员 陈建安
审 判 员 张 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春芬
书 记 员 白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