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2996号
原告陕西永亮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永亮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亮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亮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仁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孙晓凤  
书    记    员    崔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