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03民初710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锦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农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77295564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锦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