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03民初889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294257。
被告:***,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玉松巷7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50000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
原告***与被告***、跃富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71元,减半收取计4535.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