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403财保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川0403财保80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取得的执行案款405581.08元,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镇住宅用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攀国用(2014)第0××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取得的执行案款405581.0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镇住宅用地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攀国用(2014)第0××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