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泓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35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兰花路XXX号一层A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泓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 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泓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357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1月6日,上海松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支付了全部费用,申请人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泓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53,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