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6885号
原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
第三人:顾某某,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
原告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锦煜餐饮有限公司、第三人顾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卞奎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晓宜
书 记 员 郑晓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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