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1817号 原告: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6485006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赛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9.92元;2.请求判决原告不支付2021年9月份工资3561.66元;3.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赛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684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不再与赛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2021年9月的工资为3059.56元。为维护赛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辩称,***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也向法院起诉,请求驳回赛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于2020年6月15日应聘进入赛成公司从事电气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双方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关于未续签的原因,赛成公司主张系因***不同意续签;***主张系赛成公司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关于上述主张,赛成公司与***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提交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显示,赛成公司为***缴纳了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关于***具体的在岗工作时间,***主张人事部经理***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其不给其续签劳动合同,***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至2021年9月22日,***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2021年9月18日和22日其与***的电话录音。赛成公司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主张其上内容不能证明***的在岗工作时间。赛成公司主张***工作至2021年9月14日,并提交9月份员工刷卡记录,其上显示***打卡至2021年9月14日。***工资银行打卡发放,赛成公司支付***工资至2021年8月,***提交其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根据银行流水计算,***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平均工资数额为7746.64元。赛成公司主张***每月社保个人缴纳数额为576.8元。***主张其每月工资为8000元,主张其月平均工资应按8000元计算。 2.2021年9月30日,***为申请人,以赛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2、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3、支付加班费10080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50元;5、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6、归还申请人劳动合同;7、工资补发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止。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追加仲裁请求:1、2021年9月份工资未按时支付,赔偿两倍工资20000元;2、社会保险费补缴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为止;3、被申请人支付项目奖金50000元。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变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金额为54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6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1619.9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份工资3561.66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赛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再续签,赛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不同意续签,双方此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赛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按应发工资数额计算。***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平均实发工资数额为7746.64元,***每月社保个人缴纳数额为576.8元,故对***主张其月平均工资应按8000元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自2020年6月15日到赛成公司工作,工作至2021年9月14日,故赛成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8000元/月×1.5个月),对赛成公司要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的在岗工作时间,赛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考勤打卡至2021年9月14日,***虽主张其工作交接至2021年9月22日,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岗工作时间,故对赛成公司主张的工作时间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9月14日到期终止,按照***每月工资8000元计算,赛成公司应支付***2021年9月工资数额为3678.16元(8000元/月÷21.75×10天),扣除***当月社保个人承担部分576.8元,实发数额应为3101.36元,对赛成公司要求不支付***2021年9月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赛成公司应按上述规定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对赛成公司要求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