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1820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6485006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赛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1008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400元;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9月份的工资,赔偿两倍工资20000元;5.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项目奖金50000元;6.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损失,工资补发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止;7.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9月22日在赛成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后,赛成公司不再与***续签劳动合同,赛成公司未依法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拖欠***工资、加班费、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现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对于仲裁结果***不服,因此,特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赛成公司辩称,一、关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赛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至2021年9月14日),***表示不再与赛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因此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请求驳回该项请求,另外***的计算方式也有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8000元,应当以银行流水为准。二、***不存在加班,对加班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三、对于***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2020年,***没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到2021年7月才算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故2020年不应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021年2月份,赛成公司已经安排***休带薪年休假3天(详见考勤表),折合当年天数,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已经休完,因此不需要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四、关于***2021年9月份的工资,***劳动合同截止日是2021年9月14日,工资也是结算到9月14日,赛成公司核算的数额是3059.56元,仲裁委算的数额没有扣除2020年9月份***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576.8元,所以仲裁委裁决的数额是错误的。赛成公司是下个月即10月15号发工资,***在9月底便提起了劳动仲裁并提出了要工资的请求,数额与赛成公司算的不一致,双方既然存在争议,那么数额以生效文书为准。***主张未按时支付工资所要赔偿不符合规定,赛成公司不是逾期支付也不是拒绝支付,而是***已经劳动仲裁,数额在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文书后会按时支付。五、关于***主张项目奖金的请求,是其单方陈述,赛成公司从未承诺过项目奖金,***主张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六、关于***主张工资补发到开具劳动合同证明为止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一是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交接,赛成公司也是同意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二是***申请劳动仲裁,其第一条仲裁请求就是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自2021年9月14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1.***于2020年6月15日应聘进入赛成公司从事电气工程师岗位的工作,双方于2020年9月17日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关于未续签的原因,赛成公司主张系因***不同意续签;***主张系赛成公司不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关于上述主张,赛成公司与***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提交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显示,赛成公司为***缴纳了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关于***具体的在岗工作时间,***主张人事部经理***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其不给其续签劳动合同,***与公司办理了工作交接至2021年9月22日,***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2021年9月18日和22日其与***的电话录音。赛成公司对上述证据不认可,主张其上内容不能证明***的在岗工作时间。赛成公司主张***工作至2021年9月14日,并提交9月份员工刷卡记录,其上显示***打卡至2021年9月14日。***工资银行打卡发放,赛成公司支付***工资至2021年8月,***提交其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根据银行流水计算,***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平均工资数额为7746.64元。赛成公司主张***每月社保个人缴纳数额为576.8元。***主张其每月工资为8000元,主张其月平均工资应按8000元计算。 关于***年休假情况,赛成公司主张2021年2月9日、2月10日、2月18日根据公司安排,除安排部分人员值班外,安排包括***在内的员工休年休假。***主张上述三天是公司统一放假,不是休年休假。关于***主张的项目奖金50000元,***主张系双方口头约定,赛成公司不认可,关于上述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关于***主张的加班费,***主张14天的加班费,具体哪14天***也不清楚,***提交10月考勤表打印件,字迹不清晰,***主张系从公司员工微信群中打印的,10月11日、10月18日、10月25日上班。赛成公司对上述打印件不认可。 2.2021年9月30日,***为申请人,以赛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2、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3、支付加班费10080元;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50元;5、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6、归还申请人劳动合同;7、工资补发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为止。2021年10月18日,申请人追加仲裁请求:1、2021年9月份工资未按时支付,赔偿两倍工资20000元;2、社会保险费补缴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为止;3、被申请人支付项目奖金50000元。2021年11月19日,申请人变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金额为5400元。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济历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6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1619.92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份工资3561.66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赛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再续签,赛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期满前该公司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而***不同意续签,双方此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赛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按应发工资数额计算。***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平均实发工资数额为7746.64元,***每月社保个人缴纳数额为576.8元,故对***主张其月平均工资应按8000元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自2020年6月15日到赛成公司工作,工作至2021年9月14日,故赛成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8000元/月×1.5个月)。关于***的在岗工作时间,赛成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考勤打卡至2021年9月14日,***虽主张其工作交接至2021年9月22日,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岗工作时间,故对赛成公司主张的工作时间本院予以采信,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9月14日到期终止,按照***每月工资8000元计算,赛成公司应支付***2021年9月工资数额为3678.16元(8000元/月÷21.75×10天),扣除***当月社保个人承担部分576.8元,实发数额应为3101.36元。***关于要求赛成公司赔偿两倍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于2020年6月15日到赛成公司工作,***要求享受2020年带薪年休假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2021年6月14日,***在赛成公司连续工作已满一年可以享受2021年年休假,根据***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累计工作年满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应享受15天带薪年休假天数。***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9月14日已工作日历天数经折数2021年应享受带薪年休假为3天,***根据公司安排已在2021年2月9日、2月10日、2月18日休年休假3天,现要求赛成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4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请求,除提交从公司员工微信群中打印的10月份考勤表证明其10月11日、10月18日、10月25日三天上班外,对其他加班时间未作明确说明,因***提交的考勤表不清晰,且***在其提交的银行代发工资流水中个人对2020年11月所发二笔工资作了标注加班5天,综上,本院认为***主张加班费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项目奖金的请求,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赛成公司应按上述规定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未有证据证明赛成公司未给***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给其造成了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对***要求支付其工资损失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二、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9月工资3101.36元; 三、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济南赛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