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双友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759号
原告:上海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XXX号XXX层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仁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生,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双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南。
法定代表人:姚文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国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双友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奚 鹏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房昳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