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龙民二初字第00007号
原告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锦葫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费福廷,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
原告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诚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20.00元减半收取4,960.00元,由原告葫芦岛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于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耿丽梅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