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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环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582号
原告湖北环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中路朝阳上都A座19楼1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原告湖北环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朝阳中路27号朝阳上都2栋2单元19层××号房产(房产证号:××号)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朝阳巷居委会永兴花园17#楼1幢2-7-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作为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位于朝阳中路27号朝阳上都2栋2单元19层××号房产(房产证号:××号);
二、查封、扣押担保人***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朝阳巷居委会永兴花园17#楼1幢2-7-2号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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