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7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街慈惠大队9(8)。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朝阳上都A座19楼1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湖北环鹏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