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保200号
申请人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下岭**和二期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经济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研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RDJ7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被申请人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52万元,申请人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用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12111143900989965575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万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扣留届满期限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勇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