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民初8359号
原告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下岭**和二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6214499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研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RDJ70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3元,由东莞市群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石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