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17173号之三
原告:东莞市日冠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日冠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日冠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639.1元,保全费24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日冠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雍 维
审 判 员 常甲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