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财保44号
申请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5506L。电话:152××××19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研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RDJ7oT。电话135××××7072、135××××0051。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54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账号13×××51)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