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601民初8712号 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6550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补**,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大数据产业园研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0MA6DRDJ7O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偶公司)与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唯特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补**、被告瑞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唯特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354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从2021年7月计至2021年9月暂计为5812元),以上一、二两项合计229352元;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7日,原、被告订立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有铅锡条,规格为6337kg,数量为500pcs,价款总计60000元;2021年1月25日、2021年3月11日双方继续订立同种货物买卖合同,价款62500元和62500元。2021年3月25日,双方又订立无水乙醇买卖合同。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相应货物后,双方进行了详细对账。2021年7月20日,双方确认欠付货款数额为2605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自2021年7月底起,每月向原告支付43416元货款,直至2021年12月底全部付清。2021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退回价款为36960元的有铅锡条,由此被原告尚欠货款223540元。综上,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瑞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称之所以没有履行付款承诺书是因为公司的海外订单减少,希望和原告和解,但认为:一、根据付款承诺书的约定,货款分六个月支付,2021年7月底前支付6万,如7月底前未兑现,唯特偶公司可以采取法律程序。从这一表述中可以明确,原告现可主张的为7月底未兑现的6万元。对于剩余款项,双方约定的是2021年12月底前付清,现履行期限并未到,对于这部分款项不应当支持。二、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没有合同依据,不应当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瑞讯公司承认唯特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唯特偶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是否可以主张被告支付所欠全部货款223540元的问题。瑞讯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出具付款承诺书表示:“瑞讯公司欠唯特偶公司260500元,瑞讯公司承诺从2021年7月底起,每个月底支付43416元,直至2021年12月底全部付清”,后瑞讯公司又在承诺书上作备注说明:“瑞讯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退回成品锡条280公斤,合计36960元,应付欠款223540元,承诺分6个月付清,于7月底先支付60000元,直至2021年12月底全部付清。如7月底未兑现,唯特偶公司采取法律程序上诉”。本院认为,瑞讯公司出具付款承诺,是出于让唯特偶公司相信其会按承诺书履行付款义务的目的,故对“如7月底未兑现,唯特偶公司采取法律程序上诉”的说明应当理解为如瑞讯公司在7月底未付款,唯特偶公司可通过诉讼程序对全部货款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瑞讯公司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从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及付款承诺书来看,并未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同期银行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并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按照2021年7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即5.775%予以支持,从2021年8月1日开始计算。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问题。经查,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瑞讯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黔2601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瑞讯公司的银行存款223540元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案保全申请费为1638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35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0元,保全费1638元,由被告贵州瑞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