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弘智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克市华隆油服公司与被告克市润洁环保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乌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新月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油服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洁环保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润洁环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书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且被告润洁环保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佳缘小区A16-205号,位于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请求将该案移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书第九条争议解决中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如发生争议可选择“(一)、提交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仲裁;(二)依法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中未明确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或者诉讼,故该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系无效条款。被告润洁环保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楼**楼**号,该住所地系注册登记并依法公示的法人住所地。被告润洁环保公司提供的其与许青签订的克拉玛依汇福佳缘小区A16-205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不能证实该地址系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被告润洁环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