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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克中民立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楼****。 组织机构代码:0995196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新月路**/div> 组织机构代码:7344463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乌尔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乌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注册地虽在乌尔禾区,但其实际经营地在克拉玛依区,且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其实际经营地在克拉玛依区的上诉理由,由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要的办事机构在克拉玛依区,依法应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争议可选择提交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没有明确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原审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上诉理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