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新月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润洁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99号,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政府人力资源办公楼二楼216号,注册号65020505000571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服务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华隆润洁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润洁公司")、第三人克拉玛依润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洁环保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隆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散被告华隆润洁公司;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经协商签订了有关华隆油田技术服务危废处理厂的合作项目协议书。同年6月20日,双方针对该项目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由原告与第三人分别按18%与82%的持股比例出资设立华隆润洁公司,由第三人润洁环保公司实际控制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2015年7月1日,原告以上述合作项目(联营合同)不成立,则双方设立的联营体即被告华隆润洁公司理应被解散为由向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提出公司解散诉讼。(2015)白民二初字第36号判决书以未达到法定两年以上经营困难的解散条件为由判决不予解散;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新02民终113号判决书仍然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隆服务公司于2015年7月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经两审终审后,法院已判决驳回其公司解散的诉讼请求。原告华隆服务公司在本次诉讼中并未就公司解散向法庭提出证据证实存在公司解散的新事实和新理由。原告华隆服务公司提出被告华隆润洁公司设立已满两年的陈述意见,并不是重新启动解散公司之诉的实质要件,即原告华隆服务公司无证据证实被告华隆润洁公司已陷入公司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鉴于原告华隆服务公司在重新提起的公司解散之诉中,未就公司解散的实质条件提出新事实和新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