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蓝凌设备维修中心、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203执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蓝凌设备维修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迎宾大道67号1-088号。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玉盘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蓝凌设备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203民初34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蓝凌设备维修中心支付648012.4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88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50000元,对于余款598012.45元,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蓝凌设备维修中心支付欠款598012.45元。一、于2023年5月30日之前支付200000元,从6月开始每月30日之前支付100000元,直至付清598012.45元。;二、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则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区蓝凌设备维修中心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华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203执9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