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执保34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创达高科园1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T。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北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904号之一准予解除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