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11民初590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创达高科园10号楼。
负责人:***,经理。
被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五小纬四路46号楼北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