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4执2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4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本金6265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白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