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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泰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诸城市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419号 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鸿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欧,职务不详。 被告:***日华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之一137-141房A657。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诸城市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泰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鸿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日华美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诸城市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泰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保全费103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曌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