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民初9506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岳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96033392。
负责人:张晓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C座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5274F。
法定代表人:杨雪梅。
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计1,732元,保全费1,311元,共计3,043元,由被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