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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7615号
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C座1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雪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孟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佩,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东路南侧汇鑫IBC2幢2单元21101室。
法定代表人:魏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星星,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子长县;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遂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1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王娜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岩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