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3191号
原告:安康市九治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康市九治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德瑞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6月1日通知安康市九治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同年6月8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由于安康市九治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康市九治畅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东 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园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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