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195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主任。 机构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和平新村15号。 被执行人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与穿金路交叉口金尚俊园C幢9楼。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与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1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涉案《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相关建设资料交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执行费为50.00元。 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 车辆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进行传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凯胜电力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该案审限即将届满,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上午9时56分拨打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太和街道办事处许副主任人电话138××******告知其该案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行为未履行完毕。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