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之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物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4890号之一
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于洪波。
被告:青岛物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物理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侯一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