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162号
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青岛国家大学科技园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市社会主义学院,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口一路2号。
负责人:***。
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丛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