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387号
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0779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130号2号楼青岛国际特别创新区13层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61058708J。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广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