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854号之一
申请人: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兴化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亿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化新城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82132.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2132.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