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213执272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22)鲁0213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248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鉴于以上,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王 萌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