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之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9365号之一 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7077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德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2339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双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4512元,诉讼保全费3132元,由原告青岛海大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孙 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