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民终2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良村公路35号良村综合商贸城B栋6楼601室(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审被告:***,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上诉人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通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乐昌市人民法院(2021)粤028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长通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通路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所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对长通路桥公司责任承担认定错误,应当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已经在取得保险理赔后自愿放弃了主张后续赔偿的权利,已不具有诉讼权利,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长通路桥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长通路桥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该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在2020年11月21日受伤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为***办理了保险理赔手续后,向***赔付共计48813.17元。在理赔过程中,******弊后自愿向保险公司及长通路桥公司出具了《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结案声明书》,明确其不评残、后续治疗费自行承担,并且声明本次意外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就此终结,今后关于本案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长通路桥公司无关。***作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能识字,在签署声明书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已经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但***还是表示其放弃相关权利,并出具了该份声明书。该份声明书是***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该份声明书是合法有效的,基于此份声明书,***已经丧失了主张后续赔偿的权利,即***已丧失了本案的诉权,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换言之,基于该份合法有效的声明书,长通路桥公司已不需承担后续的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没有依法查明声明书的效力,即判决长通路桥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责任承担认定错误。***在领取4万多保险赔偿金且出具声明书后,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一审法院应当依法查明***已经放弃了其向长通路桥公司、保险公司主张后续赔偿权利,从而认定长通路桥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放弃本案的诉讼权利与其放弃对保险公司主张后续赔偿的权利是同一事实,一审法院在既没有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也没有查明涉案声明书的效力等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粗暴地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拒绝**案件事实,将责任强行加于长通路桥公司,一审法院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责任承担主体认定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本应当依法*****不具有本案的诉讼权利,裁定驳回***的起诉,但一审法院拒绝**案件事实,对***的诉讼权利认定错误,即错误地认定长通路桥公司承担本案的责任,严重损害长通路桥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声明书是***对长通路桥公司及保险公司作出的,本案一审法院未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属于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即程序违法。本案中,保险公司依照在***签署声明书前,明确告知了***,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后续治疗费用,但***还是表示其放弃。***在签署声明书时,保险公司对该过程录音录像,并且拍下了照片,可以证明***放弃主张后续赔偿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可以证明该份声明书是***对长通路桥公司及保险公司作出的,表明其自愿放弃向长通路桥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后续赔偿的权利,但是录音录像、照片资料均在保险公司处,未交由长通路桥公司保管,故长通路桥公司无法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份证明。综上所述,该份声明书签署过程的录音录像、照片资料是关系本案事实认定及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故保险公司是本案的必要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以**并认定该份声明书的效力,从而确认***放弃了对长通路桥公司、保险公司主张后续赔偿的权利。因此,一审法院未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属于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即程序违法。综上所述,案涉的声明书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该份声明书约束,即***已经放弃了向长通路桥公司、保险公司主张后续赔偿的权利,已经丧失了本案的诉讼权利,长通路桥公司不需要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为维护长通路桥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的所有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辩称,一、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一审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长通路桥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向长通路桥公司主张赔偿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长通路桥公司对***受伤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在2020年11月21日上午8时左右,在为长通路桥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其受伤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及长通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与长通路桥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以及损害事实。同时长通路桥公司在一审答辩时承认其与***存在劳务关系及***的损害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明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长通路桥公司对***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三、关于***向保险公司签名的《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结案声明书》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结案声明书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公平。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程序违法,具有欺骗***的嫌疑。2020年5月12日,长通路桥公司在保险公司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保险期间为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2月6日,共计保额568000元,足额赔偿***。***在2020年11月21日为长通路桥公司提供施工现场拆装模板劳务时,被车上装载的钢铁模板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非常严重,多处受伤、骨折,保险公司对***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能构成伤残及后续治疗费,并予以赔付的行为,保险公司有专职理赔业务员,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理赔程序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没有召集***、长通路桥公司进行理赔调解,也没有向***解释理赔的数额以及其他主要条款内容,而是单方面的制作《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声明书》,理赔程序违法。同时保险公司要求***签名该声明书时没有向***进行宣读,亦未对声明书作出解释,且该声明书的理赔数额及内容条款明显损害了***的利益,是显失公平的。***已经是69岁的老人,只读了小学二年级,对声明书的主要条款根本不能理解。声明书中的条款:“不评残,后续治疗费自行承担,本案根据相关保险条款约定待我司赔付上述金额结案后,本次意外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就此终结,今后关于本案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贵公司无关”。***自始自终没有向长通路桥公司及保险公司作出不评残、后续治疗费自行承担的声明或承诺,也不是***亲自书写的条款,是保险公司事先制作好的声明书,保险公司利用***没有经验、缺乏判断能力,要求其签名,该声明书不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没有约束力。同时根据该声明书的内容,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具有欺骗***的嫌疑。四、该结案声明书对***无约束力,长通路桥公司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诉讼。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论述十分清楚明白,认为《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声明书》是***、长通路桥公司及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若长通路桥公司认为该结案声明书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应另案主张。因此,***所签的结案声明书并不影响***作为受伤的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也不能减轻长通路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为长通路桥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长通路桥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长通路桥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长通路桥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述称,认可长通路桥公司的上诉意见。 ***、***、***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长通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次性支付***因人身损害的赔偿金154689.6元;2.长通路桥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期间,***为长通路桥公司提供施工现场拆、装模板劳务。2022年11月21日,***在拆模板过程中被车上装载的钢铁模板砸伤,被送往医院医疗。202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2月3日期间(12天),***在乐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乐昌市人民医院作出入院诊断:1.双侧肋骨多发闭合性骨折(左侧第1-7肋、右侧2-7肋;2.双侧创伤性血气胸(左肺压缩约30%;右肺压缩约15%;3.双侧下肺挫伤;4.创伤性皮下气肿(纵膈、胸壁皮下多发积气);5.肩胛骨骨折(右侧、闭合性);6.胸骨柄上端右侧骨折;7.右胸锁关节半脱位;8.右侧桡骨茎突撕脱骨折;9.右手腕掌侧皮肤裂伤;10***中断骨折。乐昌市人民医院作出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双侧管口继续***油纱填塞、换药保护包、以免松脱漏气、积液,再次出现液气胸;注意胸廓保护、避免胸廓畸形进一步改变;右手腕伤口回当地拆线、继续石膏托外固定制动4周;加强肺功能锻炼;加强营养。 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48天),***转入宜章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宜章县中医院作出出院诊断(西医):双侧气胸并双侧胸腔积液、左侧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下肺挫伤、右侧肩周炎。宜章县中医院作出出院医嘱:1.全休3月、半年不做重体力活动及驾驶摩托车;2.带药;3.功能锻炼;4.不适随诊;5.定期复查X光摄片(每月一次)。宜章县中医院在2020年12月至2020年12月19日期间的螺旋CT报告单中载明“骨窗结合三位成像示左侧第1、2、3、4、5、6、7、8、9、10肋及右侧第1、2、3、4、5、6、7、8肋见骨连续性增大,部分肋骨多段骨折,部分骨折端可见错位。”2021年3月4日,***前往宜章县中医院复诊并花费了74.6元(放射费)。 ***前往郴州市忻宜***定所申请:1.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后续治疗费评定;2.伤残程度鉴定,一共花费2222元,郴州市忻宜***定所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临鉴字第026号《***定意见书》(***的伤残程序为九级伤残)和[2021]临鉴字第028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左侧锁骨骨折内固定术治疗误工12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装置需费用11000元)。 2021年4月19日至2020年4月26日,***前往宜章县玉溪镇卫生院复诊治疗,花费3403.77元。 2020年5月12日,长通路桥公司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处为在乐昌市县、乡道建设项目(2020年度)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500名施工人员购买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保险单号码:012××××3419F10000××××),其中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额500000元/人,意外医疗保险责任保额50000元/人,住院津贴保险责任保额18000元/人,保险期间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2月6日。 2021年5月11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结案声明书》落款处签名,具体内容为:个人同意就2020年11月21日08时00分许,当事人***在广东省韶关乐昌市××镇浪珠坪作业时,因不慎被重物砸到倒地受伤,事后送往乐昌市人民医院救治,现就本次意外事故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提出索赔,根据保单相关约定就本次医疗费、住院津贴项目合计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壹拾叁圆壹角柒分(¥48813.17元)赔付被保险人***,不评残、后续治疗费自行承担。本案根据相关条款约定待我司赔付上述金额结案后,本次意外事故一切赔偿责任就此终结,今后关于本案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贵公司无关。 2021年6月1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赔偿款48813.17元给***。 现***、长通路桥公司因上述事故的赔偿事宜产生纠纷,遂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庭审中,***表示:1.***不知道结案声明含义,***签了字就被拿走,没有留一份给***,违反了***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愚弄了***,损害了***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2.车费的问题,***去找***和***三次,每次200元;3.长通路桥公司是用人单位,***、***是承包人,***驾驶的三轮摩托停放好后***坐上去,移送车子使车子失控,长通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长通路桥公司表示:结案声明书合法有效且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人身伤害赔偿终结,***作为成年人且不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能识字,***在声明书签下名字就应当对法律行为后果予以承担,公司投保目的不是为了逃避责任,其目的也是为了每个劳务人员在人身损害后得到理赔,在签署声明书的过程,保险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可以赔偿也有后续治疗,在承诺书中也作出了提醒,***还是签下了名字表示其放弃主张伤残、后续治疗的权利,***在领取了4万多元后提起诉讼,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的50万保额足够赔偿***,***与案外人之间的声明书,权利放弃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另,长通路桥公司申请追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庭审中明确告知长通路桥公司:保险公司与***是合同关系,与本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保险公司赔偿不影响本案***对自己的受害继续主张权利,因此,经审查本案没有必要追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 一审诉讼过程中,长通路桥公司对***单方委托的郴州市忻宜***定所评定***伤残程度九级的《***定意见书》有异议并申请对***的伤残程度等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摇珠选定了广东华生***定中心。2022年2月15日,广东华生***定中心作出《关于******定有关事项的联络函》并要求提供***伤后医院所摄胸部肋骨CT的电子数据资料(刻录成光盘)。为协助本案***伤残等级鉴定,解决本案争议,一审法院依法向乐昌市人民医院调取了***伤后医院所摄的胸部肋骨CT电子数据资料并刻录成光盘:1.2020年11月21日对应的CT诊断报告,登记检查号:AC00594679,就诊/住院号:2020112100244,报告医生**;2.2020年11月22日对应的CT诊断报告,登记检查号:604286,就诊/住院号:238733,报告医生***。一审法院依法将上述电子数据资料(光盘)送达给各当事人和广东华生***定中心。2022年3月11日,广东华生***定中心作出《***定意见书》(粤华生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286号):被鉴定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九级伤残。经一审庭审质证,***对鉴定意见无异议;长通路桥公司表示鉴定意见违反了***定的客观公正原则,鉴定的检材与乐昌市人民医院的CT诊断报告不符合;***表示检材不具有合法性,违反鉴定规则,对三性均有异议;***、***表示看不懂。***一审庭后于2022年3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粤华生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286号的质证意见》。广东华生***定中心于2022年4月6日作出复函:关于“对本中心不具有检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回复,本案***定人依据《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事实规范》(SF/T0112-2021)审阅法院所提供被鉴定人***2020年11月22日于乐昌市人民法院所摄影像资料,影像见左侧第1-10肋骨骨折,右侧第1-8肋骨骨折,并据此出具***定意见书。至于乐昌市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出院诊断,本中心不做置评。遵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3.11)款“肋骨骨折12根以上”规定属九级伤残。被鉴定人***双侧肋骨骨折为12根以上,应当评定为九级伤残。……本中心对长通路桥公司所提异议不予认同,该异议不影响本中心《***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长通路桥公司为其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属商业险,***能否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主张保险责任与本案无关,***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名的《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结案声明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是否显示公平、能否被撤销等问题系***、长通路桥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之间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长通路桥公司若认为该结案声明书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应另案主张。因此,***所签的结案声明书并不影响***作为受伤的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也不能减轻长通路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为长通路桥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对其自身受伤不存在主观过错,长通路桥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对***进行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措施防护,长通路桥公司对***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不存在劳务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伤系***、***、***、***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对***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长通路桥公司对***的九级伤残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定。广东华生***定中心作出《***定意见书》(粤华生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286号)并评定***九级伤残,长通路桥公司、***对检材提出异议,但该检材为一审法院依法向乐昌市人民医院调取的***伤后医院所摄的胸部肋骨CT的电子数据资料,一审法院也依法交换给了各当事人质证,该检材作为鉴定材料程序合法,广东华生***定中心对检材的异议也作出了回复,广东华生***定中心作出《***定意见书》(粤华生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286号)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并确认***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在2020年11月2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2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的主张,一审法院对***受伤损失作出以下认定: 1.后续医疗费:***提供了两张有效凭据,金额合计为3483.37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提供郴州市忻宜***定所的[2021]临鉴字第028号《***定意见书》虽载明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装置需费用11000元,但无医嘱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的后续治疗费用11000元不予采纳,***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至于***主张的其他恢复身体的中、草药的后续治疗费用,***未提交医嘱、票据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误工费:***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工地提供劳务期间受伤,一审法院确认***存在误工事实。***在乐昌市人民医院和宜章县中医院合计住院60天,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现***主张误工天数120天,系***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未提交其有固定收入,一审法院参照建筑业在岗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误工费为62404元/年÷365天×120天=20516元。 3.护理费:***提供郴州市忻宜***定所的[2021]临鉴字第028号《***定意见书》证实其护理天数60元,虽未有相应医嘱,但考虑到***肋骨受伤住院60元,一审法院对***主张的护理天数60***并酌情确认***住院期间陪护1人。***未提交材料证实护理人员收入情况,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收入水平,计算住院护理费60天×150元/天=9000元。 4.营养费:医嘱载明***加强营养,***九级伤残,一审法院按照伤残系数确认其营养费为1000元(5000元×20%)。 5.交通费:***未提交相关车票凭证予以证实,且所主张的交通费系其为协商本案纠纷来往长通路桥公司住处的费用,***该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确认。 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60天,一审法院确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天×100元/天=6000元。 7.残疾赔偿金:***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时67周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本案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48118元/年×13年×20%=125106.8元。 8.精神损害赔偿金:***为伤残九级,一审法院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支持10000元。 9.伤残、伤情***定费:***前往郴州市忻宜***定所进行本案相关的***定并花费了2222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因伤致残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77328.17元(不包括本案伤残等级鉴定费1956元)。本案中,***主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48813.17元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长通路桥公司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8515元(177328.17-48813.17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1)粤0281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一、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851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93.9元和保全费1293.45元,合计4687.24元(已由***预交),由***负担793.24元,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94元。一审法院退回受理费3894元给***,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受理费3894元。本案鉴定费1956元(已由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长通路桥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二、长通路桥公司应否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只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告便可起诉。***以其长通路桥公司形成劳务关系,要求长通路桥公司赔偿其受伤所致损失,故***的起诉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要求,***具备起诉资格,可以对本案提起诉讼。长通路桥公司认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长通路桥公司应否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长通路桥公司认为***出具了《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结案声明书》,其中约定不评残、后续治疗费自行承担,故长通路桥公司无需再对***后续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则表示《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结案声明书》是保险公司打印好后让其签名,其并未正确理解声明书的具体内容。对此,本院认为,长通路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其以《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结案声明书》为依据主张无需赔偿后续损失,而从***的陈述以及该份声明书的内容可知,***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款向保险公司出具该份声明书,声明书中并未明确载明免除长通路桥公司的赔偿责任,仅凭该份声明书,本院难以确认***同意免除长通路桥公司后续赔偿责任,故长通路桥公司以《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一次性结案声明书》免除其责任为由主张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长通路桥公司称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的问题,本案处理的是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纠纷,至于***能否继续向保险公司理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一审法院未在本案追加保险公司为当事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0.30元,由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