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203民初1084号之二
原告:揭阳市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和村狮母山。
法定代表人:钟凯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玉湖镇镇政府南面皮具厂西面国道边。
负责人:林永宣。
被告: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良村公路35号良村综合商贸城B栋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林明涛。
原告揭阳市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韶关市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揭阳市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24元,减半收取为706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揭阳市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克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成涛
书 记 员 刘学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