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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通江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921民初1698号 原告:***,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通江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伏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某杜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杜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杜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杜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杜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