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陈某;四川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21民初8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口街20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圣(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台大道东段46号4栋1单元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7********。 被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春在镇春檬路1号(县工业园服务中心4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4BQK0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