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921执1427号
**、***、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光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恒鑫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光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6979.09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12076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92元,案件受理费2900,缴纳执行费1505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2日将该款项专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921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