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44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成喜,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长江中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3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姜成喜申请再审称:1.姜成喜入职时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月薪5000元,而每月实发工资仅为3000余元,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月薪标准补足姜成喜的工资。2.一、二审判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不当,加班工资应按照姜成喜实发工资的平均数标准来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月工资标准。姜成喜主张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其口头约定月薪5000元,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并没有该月工资标准的约定,姜成喜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事实,姜成喜主张月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证据不足。
(二)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安排姜成喜加班,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姜成喜与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仅约定实行先加班后调休原则,调休时间抵扣加班时间,加班须向公司申报,未申报无效。江苏省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申请,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姜成喜加班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姜成喜对该仲裁裁决予以认可,在本案一审期间也未对加班工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一、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姜成喜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成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