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2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花民初字第00071号
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26206-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5115871-9,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中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艳。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