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昆民初字第4704号
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长江中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原告工程监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工作时间为5天8小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实行先加班后调休原则,加班须向公司申报,未申报视为无效,加班工资每半年计发一次。被告工作期间有32个工作日未到岗,按调休时间处理。被告实际上班时间为7小时,原告按8小时计算工资,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错发工资,或抵扣被告加班时间,故原告并不存在未足额支付被告加班工资之事实。为此,要求不支付被告加班工资。
被告***辩称:要求按原告当时承诺的每月5000元支付被告工资、2015年1月至3月年终奖、平时和双休日及国假日加班工资、交通费、误工费、补偿被告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合计25763.53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6月9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6月8日止,被告岗位为项目管理(双方没有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被告实际工作为土建监理员(主要工作内容:现场巡视、检查、验收、查验工程图纸等)。同时,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实行先加班后调休原则,调休时间抵扣加班时间;加班须向公司申报,未申报无效,加班工资每半年计发一次等。
被告正常上班时间为8时至11时30分,13时30分至17时(7小时)。被告的工资结构为薪金800元、乡镇补贴100元、全勤奖100元、午餐补贴450元、奖金2200元,计3650元。原告没有支付被告的加班工资。2015年3月13日被告申请离职。嗣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25553.35元及加班加点工资差额18338.37元。该委作出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8784.98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出勤清单、证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安排被告加班的,依法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实行先加班后调休原则,调休时间抵扣加班时间;加班须向公司申报,未申报无效,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考勤记录(原告安排被告加班之事实),且认可被告提供的出勤清单,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出勤清单予以认定(双休日、国假日加班事实),以此作为计算被告加班加点时间之依据。被告提供的出勤清单不能证明平时存在加班之事实,原告规定正常上班时间为7小时,故被告要求支付平时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双休日、国假日加班,按每天7小时计算,存在调休的不再计算加班时间。被告要求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按当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认定,对被告的加班加点时间及加班加点工资,作如下认定: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10月被告双休日加班126小时、国假日加班21小时,按1530元计算,加班加点工资为2769.83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13日被告双休日加班84小时、国假日加班7小时,按1680元计算,加班加点工资为1824.83元,合计4594.66元。
仲裁裁决后,被告并没有提起诉讼,即认可仲裁裁决(驳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故被告要求按原告当时承诺的每月5000元支付被告工资,本院不予理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5年1月至3月年终奖、交通费、误工费、补偿被告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失,未经仲裁,本院不予理涉(也无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4年6月9日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4594.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新意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