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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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3民初2705号之一
原告:桐乡市膜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乌镇镇兴发路12号8幢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5289387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膜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膜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膜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膜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桐乡市膜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