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宙斯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3民初6775号 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WGL41F。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宜兴市宙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7425149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宙斯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