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3民初1024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法定代表人: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