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9541号 原告:***,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县。 原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市**楼区。 被告: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管理费50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支付导致原告的利息损失(应按LPR自2021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51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5月1日签订《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承包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承包经营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年管理费10万元、保证金2万元。2020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终止协议书》,约定终止《承包经营协议》,被告退还原告管理费5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被告收取原告协议注销前的管理费3000元。2021年4月,原告完成**分公司注销手续。2021年6月15日,原告依约到被告实际经营地益阳市赫山区办公场所交接资料,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约定款项。 被告华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履行《承包经营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协商一致以签订《终止协议书》的方式终止《承包经营协议》的履行。双方在《承包经营协议》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现《承包经营协议》终止并不影响该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且双方在签订《终止协议书》时并未对该协议管辖条款进行变更,因此被告华科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洋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