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429民初249号
原告: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九江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